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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广州讨债公司 时间:2026-01-22 点击:4 官网:https://guangzhou.wjfzxh.com/
广州清债公司成功调解一起可能陷入僵局的品种权纠纷。线上售卖“优质中油X号桃苗”,本想赚点辛苦钱,却意外卷入植物新品种权侵权纠纷——济南一家主营果树苗木的农业小微企业,就遭遇了这样的经营困境。一边是品种权人维权的迫切需求,一边是小微企业怕诉讼拖垮经营的担忧,如何平衡两者权益?
近日,济南中院通过委派调解机制,将案件移交给山东省国家知识产权保护中心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 “调委会”),以专业调解促成双方和解,既维护了品种权人的知识产权,又为小微企业规避了诉讼拖累,实现了知识产权保护与市场主体稳定的双赢。
困境:侵权争议中的苗木销售店
甲公司是“中油X号”桃品种的维权授权主体,该品种由郑州果树研究所于2023年1月获国家植物新品种权登记,甲公司经授权独家负责该品种的侵权维权事宜。2025年3月,甲公司通过市场监测发现,乙销售中心在某电商平台经营的店铺中,以“优质中油X号桃苗早熟高糖基地直供”为标题销售涉案苗木,单月销量32株,单价85元/株。乙销售中心系个体工商户,属于农业小微企业,主营桃树、苹果树等果树苗木线上销售业务。
甲公司认为乙销售中心未经许可销售该授权品种苗木,涉嫌违反《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遂委托公证处固定证据,并于2025年4月以“侵害植物新品种权”为由向济南中院提起诉讼,诉求乙销售中心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5万元。
济南中院考虑到本案涉及农业小微企业,且知识产权纠纷专业性强、诉讼周期长,可能影响双方生产经营,在征得双方同意后,于4月20日通过人民法院调解平台,将案件委派至调委会进行调解。调委会接到委派后,第一时间开展材料核验与专业研判,结合案件“法律+农业技术”的双重属性,指派由“知识产权法律专家+植物育种专家”组成的专项调解团队负责此案,为纠纷化解筑牢专业基础。
调解:情理法融合破僵局
调解工作伊始,团队便先开展权利释明,一方面对接乙销售中心,重点解读 “植物新品种权的保护范围”“侵权行为的认定标准” 等专业法律要点,避免其因法律认知不足产生抵触情绪;另一方面向甲公司核实维权成本及损失计算依据,明确诉求的合理性边界。
首次线上沟通中,双方分歧明显。甲公司提交公证书截图、品种权登记公告,指出乙销售中心在产品标题中明确标注“中油X号”,且未提供任何授权证明,属于故意侵权,5万元赔偿包含维权成本及潜在市场损失,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乙销售中心则辩解,涉案苗木系2024年11月从本地农户处收购,收购时农户未告知该品种需授权,自身并不知晓植物新品种权相关规定,仅因该品种口碑好上架销售,且实际销量仅32株、利润不足2000元,认为5万元赔偿远超实际能力,不认可构成侵权。
针对这一情况,调解团队采取“法律释明+类案佐证”的组合方式:一方面向乙销售中心解读《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七条“销售授权品种繁殖材料需经品种权人许可”的规定,明确“不知情不构成侵权免责事由”;另一方面展示同类案例,说明即使销量低,仍需承担侵权责任。最终,乙销售中心逐步扭转错误认知,认可自身行为的违法性。
然而,新的分歧随之出现,双方就赔偿金额陷入僵局:甲公司坚持5万元诉求,乙销售中心仅同意支付2万元(含已收购苗木的成本损失)。调解团队立即开展类案检索,梳理2024-2025年山东省内“小微企业销售未授权苗木”的调解/判决案例,发现同类案件赔偿金额多集中在2.5万-4万元,结合本案销量、利润、维权成本及侵权主观恶意程度,初步划定合理赔偿区间为3万-3.5万元。
随后,调解团队分别与双方沟通疏导:对甲公司,强调调解可快速止损,若进入诉讼需额外支出诉讼费、律师费,且周期长;对乙销售中心,说明3万元左右赔偿既覆盖申请人维权成本,又未超出其承受能力,若拒绝调解,法院判决可能更高,还会影响店铺信用评级。经过耐心沟通,双方均认可3万-3.5万元的赔偿区间,最终初步达成“赔偿3.2万元”的共识。
转机:3.2万元和解定纷争
经调解团队法情并举的细致协调,双方最终达成和解协议,核心内容明确:一是乙销售中心于协议签订当日下架所有“中油X号”桃苗产品、删除相关宣传内容,并承诺未来不再销售或宣传未经授权的郑州果树研究所/甲公司植物新品种苗木;二是乙销售中心于协议签订当日通过银行转账支付赔偿款3.2万元,备注“乙销售中心+中油X号赔偿款”,支付后1小时内将转账凭证发送至甲公司代理律师邮箱。
为避免后续履行争议,调解团队还协助双方细化协议条款,增设保密义务与违约条款:针对乙销售中心担心赔偿信息泄露影响同行合作的顾虑,明确保密要求;同时约定逾期付款按日加收0.5%违约金(上限5000元)、泄露协议内容赔偿2万元,既保障甲公司权益,也打消乙销售中心的保密担忧。
协议签订后,乙销售中心按约定足额支付了赔偿款,甲公司在收到款项后3个工作日内向济南中院提交了撤诉申请,不再就涉案侵权事实追究乙销售中心法律责任。2025年5月20日,省保护中心调委会通过电话回访确认,乙销售中心已彻底下架涉案产品,双方对纠纷处理结果均无异议。
至此,一起可能陷入僵局的品种权纠纷,在专业调解的推动下得以彻底化解,实现了权利保护与小微企业持续经营之间的平衡,也为类似知识产权纠纷的解决提供了实践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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